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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准则及禁止行为有关要求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03日 作者: 点击:[]


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

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准则及禁止行为有关要求

一、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中规定“高校教师不得有下列情形

1.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3.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4.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6.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7.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8.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上述情形的,依法依规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对严重违法违纪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2014年9月29日

二、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1.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6.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7.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8.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9.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10.积极奉献社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三、河南省教育厅《深入政治教育领域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纠治教师师德师范问题专项工作方案》中高等学校教师师德失范整治重点内容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3.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严重后果。

4.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5.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6.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7.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8.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9.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10.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或要求学生家长支付、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相关费用的行为。

11.参加由学生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表彰奖励、素质评价的宴请,或参加由学生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考察、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

12.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13.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违反教育规律,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14.上班期间饮酒、炒股、看电影、玩游戏,上课时擅离岗位、接打电话等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等。

    15.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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