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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大学生组织高考作弊被判刑
2020-08-20 16:48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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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何某豪、聂某武、彭某林组织考试作弊一案并当庭宣判。

被告人何某豪为江津区某高校在校大学生。2019年高考前期,被告人何某豪在百度贴吧中,以2000元至4000元左右每科的价格,发布“助攻考试”广告并留下联系方式。不久后,广东省、山东省、贵州省等地12名考生向其缴纳“报名费”。

何某豪要求各考生向其提供准考证号、身份证号、手机号等个人信息,并在某社交平台上将上述考生拉入其创建的“助攻考试”群。随后,何某豪在群里组织学习如何将手机带入考场,以及破解信号屏蔽的方法。

2019年5月,何某豪通过网络联系到成绩较好的江西某大学学生聂某武,通过请其帮忙解题,试探其答题能力。在确认聂某武能够“胜任”答题工作后,便约定在高考期间由聂某武负责解题,何某豪以最低4000元的价格向其支付报酬。

2019年6月7日、8日,全国高考期间,考生通过藏在裤腰带、放置在考场厕所、提前放入考场座位等方式将手机带入考场。

考试中,考生用手机拍摄试题,并传给何某豪。何某豪伙同其同学彭某林整理好各考生的试题发送给聂某武。聂某武逐一解题后,将答案再传回给何某豪,最后由何某豪将试题答案通过聊天群、彩信等方式发给考生。

6月8日,理综考试期间,被告人何某豪、聂某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何某豪累计收取考生费用10200元,被告人聂某武分得900元,被告人彭某林分得100元。

3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对参与考试作弊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认罪认罚。案发后,被告人何某豪及其家人已上缴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豪、聂某武、彭某林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情节严重,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态度,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被告人何某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被告人聂某武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林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刑法修正案(九)将考试作弊纳入刑法处罚范围,实现了从刑法层面对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实施作弊行为的立法规制,对于确保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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