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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职业技术学院救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01日 作者: 点击:[]


为帮助部分困难学生解决在校学习期间学费、生活费用不足的实际问题,使我院困难学生救助工作走向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依照国家及省、市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招收的正式学生(普通大专),来自贫困地区,没有固定经济来源,月平均生活费低于平均生活标准的农村学生及有特殊经济困难的城市学生。重点是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受灾地区学生及少数民族学生。具体按《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认定。凡困难学生均可申请救助。

二、经济困难学生救助方式

1、生活困难补助

2、勤工助学酬金

3、减免学费

4、国家助学贷款

5、国家励志奖学金

6、国家助学金

三、申请程序

(一)生活困难补助和勤工助学酬金

1、由学生本人写出困难补助申请或勤工助学上岗申请,并提供家庭所在地县、乡、村三级证明或家长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

2、辅导员(班主任)、班委对申请者经济状况进行初审,并交全班同学民主评议后报系部审核。

3、系部审核同意后由系部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学生处。

4、学生处审核后公布名单,接受全院师生评议,无异议后依学生实际情况确定困难学生的补助等级或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由主管院领导签字生效,以发放补助金或支付勤工助学酬金。

(二)减免学费

确因家庭经济条件所限无力支付学费的特困生,可申请减免学费。此项重点解决孤儿、单亲家庭子女、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重灾地区学生的问题。保证特困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1、申请减免学费的特困生,需于每学年开学时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家庭所在地县、乡、村三级证明,经辅导员(班主任)、所在系部审核同意后,由系部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学生处审核。

2、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3、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不再享受生活困难补助,但可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4、学院有权对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对弄虚作假者,除全额补交减免的费用外,还将视情节不同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三)国家助学贷款的办理按《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定与发放按《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和《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暂行办法》执行。

四、救助办法和发放办法

(一)生活困难补助

1、定期补助:每年按9个月发放(二、七、八月不发)。一等:80元/月;二等:50元/月。

2、不定期补助:按实际情况及学院统一研究决定为准。

(1)节假日的临时性补助;

(2)冬季一次性补助;

(3)其它临时性补助。

(二)勤工助学酬金

勤工助学酬金按《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发放。

(三)减免学费

困难学生减免学费依据学生困难的实际状况及在校表现由学院统一研究决定。

五、资金来源

1、学院拨付;

2、谋求社会资助;

3、其它来源。

六、资金管理

1、困难学生救助工作由学生处具体负责,建立勤工助学基金,设立专门帐户,资金坚持专人负责,专款专用,由主管困难学生救助工作的院领导审批支出。

2、困难学生资金的管理严格遵守国家的财务制度及现金管理条例,做到帐目清楚,日清月结。

3、学生处将困难学生救助资金的使用及发放情况每学期向学院汇报一次,并接受学院全体师生的监督。

七、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予以救助

1、抽烟、酗酒、赌博、挥霍浪费者不予救助。已获救助者,一经发现立即终止救助。

2、获救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已有改善,形成固定生活来源者。

3、学期内操行量化评定未达标者。

4、受党、团组织和学院行政警告以上处分不满一年者。

5、因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而留级、降级不满一年者或试读生不予救助。

6、学生休学期间不予救助。

7、学年内有一门课程考试(考查)成绩不合格者,不得享受困难补助。已享受救助的应予终止。

8、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离校时须退已享受的全部减免费用。

八、注意事项

1、困难学生的救助是我院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系部、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常抓不懈,并采取可行措施将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2、各系部和辅导员(班主任)要经常深入调查,摸清及确切掌握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及时向学院汇报,尤其是在冬季来临时,更要主动关心困难学生,并帮助特困学生寻求救助,每个学生都要以客观公正的心态对困难学生做出实事求是的评议,保证救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3、各系部和辅导员(班主任)应对困难学生加强教育,鼓励他们努力学习,艰苦朴素,自强不息,战胜困难,奋发成才。

九、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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