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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制部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18日 作者: 点击:[]


为建立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机制,进一步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推进五年制部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五年制部各部门及全体教职工。

二、工作原则

(一)公正公平、实事求是;

(二)权责一致、惩教结合;

(三)民主公开、依法有序。

三、责任追究情形及方式

(一)由于工作失误、失察、失职等原因,给学校和单位(部门)工作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1、工作不力造成实质性影响或办公秩序混乱的,或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事故、案件、群体事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或工作存在问题引起师生较为强烈反应的(包括在奖学金助学金评定、评优、党员发展、干部选拔聘用中存在不良风气,以及其他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和一定后果的,直接责任人为普通职工的,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通报批评、调离现岗位或待岗处理,外聘人员予以解聘;直接责任人有领导职务的,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相应处理。

2、工作不力造成较为严重影响的(包括发生突发事件未有效预防及时排查、汇报、到场处理,辅导员未及时掌握学生旷课漏寝及擅自离校情况而发生较为严重后果等),或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事故、案件、群体事件造成较大影响的,或工作存在问题引起师生强烈反应的,以及其他造成较为严重影响和后果的,直接责任人为普通职工的,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通报批评、调离现岗位或待岗处理,外聘人员予以解聘;直接责任人有领导职务的,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相应处理。

3、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事故、案件和群体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包括开展大型活动组织不力出现混乱、踩踏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教师组织或操作不当造成严重损失或学生人身伤害等),或不履行岗位职责、不执行上级指示影响全局工作和学院整体事业发展的,以及其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直接责任人为普通职工的,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调离现岗位、待岗、降级聘用直至辞退处理,外聘人员予以解聘;直接责任人有领导职务的,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相应处理。

4、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案件(包括开展大型活动组织不力出现混乱、踩踏事件造成极为严重后果,教师组织或操作不当造成重大损失或极为严重学生人身伤害等)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上街游行、罢工罢课罢餐等群体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或给全局工作和学校整体事业发展造成无法挽回重大损失的,以及其他造成极为恶劣影响和极为严重后果的,专题研究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经济处罚,视情节及后果,对直接责任人予以降级待岗或免职、撤职直至辞退处理,对单位(部门)负责人和单位分管领导予以停职检查、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撤职处理。

(二)未完成学年工作任务的单位或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三)隐瞒本单位(部门)工作失误或存在的严重问题,瞒报本单位(部门)职工违规违纪行为,在单位(部门)职责范围内为参加评职、评优、晋级等活动提供虚假材料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部门)予以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学院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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