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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05日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指学校全日制在校高职生和五年制大专生。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不得参加传销等国家明文禁止的以及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生处组织、管理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组织管理工作,对各系部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指导开展和协调全校的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二)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公开发布勤工助学岗位需求信息,对勤工助学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开拓校外勤工助学资源,加强对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四)统筹、管理、指导各系部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五)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六)审批或备案个人、团体在校园范围内招募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以勤工助学名义进行的各种经营性活动;

(七)依法保护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及时协调和解决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 各系部负责本系部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开展,具体职责是:

(一)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指导下,统一组织、协调、管理本系部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二)具体受理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负责审核、登记并组织推荐具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条件的学生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工作;

(三)协助各单位加强对勤工助学人员的考核、监督和管理;

(四)完成学生处安排的其他勤工助学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岗位设置

第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 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 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教学辅助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三)学校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十条 校内岗位的设置

(一)设岗原则:各系部、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学生人数、教职工人员编制及实际工作需要,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设置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但不能替代本部门、本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的本职工作。

(二)设岗流程

校内固定岗位的设立:校内各用工单位在每年6月底前填写《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设岗申请表》,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下一学年用工计划(包括工作岗位、用工人数、工作时间、工作职责、招聘条件)。9月初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全校公布审核后的本学年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情况。原则上岗位设置在一学年内保持相对稳定,如需中途调整,必须由各用工单位提前一个月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学生处批准后方可安排实施。寒暑假需要用工的校内单位,应在放假前一个月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用工申请。经学生处批准批准后,由用工单位组织招聘。

校内临时岗位的设立:校内用工单位应提前三天填写《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设岗申请表》,经学生处批准后,由用工单位组织招聘。

第十一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岗位的劳动强度不得超过学生的身体承受能力,不得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工作。

第十二条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并同时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章 申请与录用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者条件

(一)我校注册的全日制本含高职和五年制大专生;

(二)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良好;

(三)学习勤奋努力,学有余力;

(四)工作责任心强,能认真负责,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安排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根据学生处公布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信息提出勤工助学申请,并填写《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各系部按勤工助学岗位申请条件对申请学生进行审核、登记,并推荐参加应聘。

第十五条 各岗位的招聘工作由用工单位具体负责。用工单位招聘结束后一周内将录用学生名单、工作时间,工作酬金等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原则上应优先录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某些有特殊技能要求的岗位,用工单位与学生处协商后,可以不受此原则限制。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一)有违纪行为而受到学校处分者。

(二)生活不俭朴,抽烟喝酒、追求享乐者。

(三)组织纪律性差,岗位工作迟到、早退累计二次或旷工一次者。

(四)工作不负责,任务完成质量差,造成不良影响者。

(五)学习不刻苦,学习成绩明显下降或较差者

第五章 岗位管理

第十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

(一)用工单位必须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上岗前的短期培训,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并签订安全协议。用工期间,学生如无重大失职行为,中途不得被用工单位解聘,用工期满后自行解除聘任;

(二)学生上岗后,必须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按要求完成工作;

(三)用工单位应有领导分工负责勤工助学工作,并指派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强的老师指导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四)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要接受用工单位考核。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解聘:

1.未经批准,擅自不到用工单位报到的;

2.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用工单位工作安排的;

3.在勤工助学岗位上不履行岗位职责或不遵守劳动纪律的;

4.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五)各用工单位的勤工助学岗位必须接受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检查,并积极配合其开展相关工作。检查中如出现学生缺岗、空岗等情况,将视情况扣发其酬金;如用工单位不配合检查、弄虚作假或每学年出现两次以上因为工作不到位造成学生酬金不能正常发放到位等情况,将减少或取消用工单位下一学年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九条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

(一)经学生处审核同意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校外用工单位和勤工助学学生签订一式三份书面合同,明确用工性质、学生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工资发放周期及方式、三方的权利义务、协议变更及修改、违约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其他相关事项;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加强对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学生安全教育;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依法保护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原则,及时帮助学生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章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条校内固定岗位按每月120元/月计酬。如果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改变,可适当上下浮动。校内固定岗位勤工助学酬金每月发放一次。

第二十一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0元人民币,可视工作性质上下浮动。临时岗位酬金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及时发放。

第二十二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许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同时期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与学生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工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工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七章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在由学生处安排勤工助学活动中,如有学生发生意外事故,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办理,用人单位与学生发生劳动纠纷时,学生处负责协调并依法维护学生权利。

第二十五条未经学院批准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学院不受理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或意外事故,由用人单位及学生个人负责并承担全部责任,学生因此违反校纪校规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设岗申请表》

《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

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

申请

单位

用工

处室

处室

联系人

办公

电话

手机

设岗地点

岗位需求人数

学生申请条件

设岗理由

岗位工作内容

申请单位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学生处

意见

学生处处长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院领导

意见

院领导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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