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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06日 作者: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河南省高校奖助学金管理相关文件精神,体现党和政府对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助学金以及学院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学院奖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成立以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副组长,学生处、财务部门、团委、各系部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国家奖、助学金与学院奖学金的评选组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三条各系、部要根据中央和省文件精神和本办法要求,成立由系、部主任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或副主任为副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相应的评选管理细则,认真做好各奖、助学金项目的评选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奖励或资助。在系、部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要以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相应的奖助学金评议小组,具体负责本专业或本班级奖助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二章奖助学金的类别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职在校生(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职在校生(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人数占在校生总数的3%,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高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人数占在校生总数的2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分为三个档次:一档每年每人4000元;二档每年每人3000元;三档每年每人2000元),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七条学院奖学金

(1)综合奖学金。用于奖励高职在校生(二年级及以上)学习优秀、表现突出的学生。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共三个等级,评选比例分别为在校生人数的2%、5%、10%,奖励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800元、300元、100元。

(3)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学习、德育、技能竞赛、科研发明、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根据学生获得的荣誉、奖项或取得的成绩确定获奖人选,分别给予50-2000元的奖励。

(4)企业奖学金。由企业在学院设立,奖励名额和奖励额度按照校企双方协议书执行。

第三章基本申请条件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高职在校生,且符合以下条件者: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校纪校规;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学年学习成绩优秀;

(5)积极参加科技活动、文体活动、义务劳动和公益活动,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心健康;

第九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高职在校生,且符合以下条件者: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德育素质优秀;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能得到师生的一致好评;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行为和高消费现象;

(5)具有我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

第十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德育素质良好;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较大违纪问题,未受过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能得到师生的好评;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行为和高消费现象;

(5)具有我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

第十一条学院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申请学院综合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高职在校生、五年制高职生,且符合以下条件者: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德育素质良好;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能得到师生的好评;

2、学院单项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取得获奖证书、表彰文件或其它书面证明。

3、申请企业奖学金的条件:按照相关校企合作协议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评定办法与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学院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一般在每学年初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院。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院综合奖学金只能获得其中的一项,获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请奖助学金的资格:

(1)考试作弊和考试违纪;

(2)评选学年度所修课程有考试不及格课程(补考及格视为考试不及格);

(3)违规在使用大功率电器;

(4)参评学年度受纪律处分(含以前年度受处分而未解除的)或系部两次及以上通报批评;

(5)恶意拖欠学费;

(6)蓄意篡改奖助学金相关成绩和数据。

(7)参评学年内事假超过30学时、病假超过60学时的不得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奖助学金评定降格处理:

(1)本学年旷课累积达到3次;

(2)有夜不归宿、晚归现象;

(3)节假日擅自提前离校和延迟返校;

(4)受院系通报批评一次;

(5)操行量化成绩或文化课成绩在班级排名后三分之一;

(6)奖助学金数据统计过程中出现重大过失。

第十五条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办法

评审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奖励。具体程序是:

(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系下达国家奖学金名额。

(2)符合评选国家奖学金基本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系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

(3)各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直接负责国家奖学金的评定。按照同专业学生学年综合量化成绩排名前3%以内,且单科考试成绩原则上不低于80分的标准,根据学生平时综合表现,确定推荐人选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获省级或国家级奖项者可放宽标准且优先推荐。

(4)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对各系上报的获奖学生基本条件和学年综合量化成绩审核的基础上,审核获奖学生名单,并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5)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在校内公示7个工作日,凡有举报弄虚作假、评选不实的,经查实,予以取消,由此而产生的空余名额由学院统筹分配后补报。

(6)经批准和公示无异议的奖学金获得者,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上级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办法

评审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奖励。具体程序是:

(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各系下达本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

(2)各系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到系内各专业或各班,按照同年级同专业评选或按班级评选。

(3)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系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

(4)根据学生学年综合量化成绩,依同年级同专业或班级排序,按学院分配名额的3倍,确定入围人选。

(5)评议认定

在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的国家励志助学金评议小组,评议小组负责对入围学生的生活情况(是否生活俭朴,有无高消费现象等)进行评议,首先评议成绩排名靠前的同学是否有无铺张浪费、超出自己消费能力购买高档名贵学习和生活用品现象,若没有即确定为获奖学生;若排名靠前的同学有明显的高消费现象,按综合量化成绩排名依次递补,最终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并上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6)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对各系上报获奖学生进行评选基本条件和学年综合量化成绩审核的基础上,审核获奖学生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7)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在校内公示7个工作日,凡有举报弄虚作假、评选不实的,经查实,予以取消,由此而产生的空余名额由学院统筹分配后补报。

(8)经批准和公示无异议的奖学金获得者,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上级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办法

评审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助学金。具体程序是:

(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各系下达本学年国家助学金的名额。

(2)各系将国家助学名额分配到系内各班级。

(3)符合评选国家助学金基本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系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

(4)评议认定。

在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的国家助学金评议小组,负责对本班级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学生进行评议和认定。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低保家庭子女、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二年级以上(包含二年级)学生的认定标准为:

一等助学金:①满足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②学习成绩在本班级的前30%以内,单科无不及格现象;③学年综合量化成绩在本班级的前40%以内。

二等助学金:①满足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②学习成绩在本班级的前40%以内,不及格门数不超过两门;③学年综合量化成绩在本班级的前50%以内。

三等助学金:①满足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②属于学校认定的B、C两类困难学生,而没能申请到一、二等国家助学金的学生。

一年级新生申请国家助学金者要按照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入校时表现综合进行评定;

(5)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班级推荐的人选和资助档次进行评议、审核,确定本系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后上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6)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对各系上报获资助学生进行评选基本条件审核的基础上,审核获资助学生名单,并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7)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在校内公示7个工作日,凡有举报弄虚作假、评选不实的,经查实,予以取消,由此而产生的空余名额由学院统筹分配后补报。

(8)经批准和公示无异议的助学金获得者,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报上级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学院奖学金的评定办法

1、学院综合奖学金的评定办法

(1)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各系下达本年度的学院综合奖学金名额。

(2)各系将学院综合奖学金名额分配到系内各专业。

(3)学生向所在系提交学院综合奖学金申请。

(4)在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的学院奖学金评议小组,根据学生学年综合量化成绩,除去不符合学院综合奖学金基本条件和当学年已经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以班为单位重新排序。

(5)班级评议小组按照学生学年综合量化成绩排序,确定学院综合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和等级,上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6)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对各系上报获奖学生进行评选基本条件和学年学生综合量化成绩审核的基础上,审核获奖学生名单,并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7)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在校内公示7个工作日,凡有举报弄虚作假、评选不实的,经查实,予以取消,名额不再补报。

(8)经批准和公示无异议的奖学金获得者,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学院财务处,由财务处发放奖金。

3、学院单项奖学金的评定办法

单项奖学金没有名额限制,学生根据自己获得的相关成绩或成果向所在系申报,各系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核并上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1)德育单项奖

①在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表现突出、影响较大而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个人,奖励500元。

②在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志愿服务等好人好事方面有突出表现且受到院级以上表彰者,奖励100—500元。

(2)职业技能竞赛单项奖

①、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省赛中获得一等、二等、三等奖者、优秀奖,可享受单项奖学金800元、500元、300元、100元;

②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国赛中获得一等、二等、三等奖者和优秀奖者,可享受单项奖学金2000元、1000元、800元和200元

(3)学习单项奖

①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者奖励50元、六级者奖励100元;通过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分B级者奖励50元、A级者奖励100元。

②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大学公共英语等级考试六级者奖励50元,通过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分级者奖励50元。

(4)科技单项奖

①在全国“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和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省赛中获得一等、二等、三等奖者和优秀奖者,可享受单项奖学金800元、500元、300元、100元;

②在全国“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和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国赛中获得一等、二等、三等奖者和优秀奖者,可享受单项奖学金2000元、1000元、800元和200元

(5)体育单项奖

凡在各级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正式体育比赛中获得名次(团体项目限主力运动员,或在院运动会上破记录的学生,均可获得体育单项奖。根据比赛级别、获得的名次分别奖励50—500元。

(6)社会活动单项奖

①凡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文联和专业艺术协会正式举办的文艺比赛中获得名次者,均可获得社会活动单项奖。根据比赛级别获得的名次分别奖励50—500元。

②在社会活动中成绩优异,事迹突出,或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成绩者,被组织方认可并表彰者,给予50-200的奖励。

4、企业奖学金的评定办法

根据校企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执行。

第五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申报情况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资金到位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获得资助的学生名单及资助金额及时提供给财务处,由财务部门负责按要求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打入学生银行卡;国家助学金按月及时打入每位受助学生银行卡;学院奖学金由财务部门直接以现金的形式发放;获得奖助学金的同学同时颁发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条各部门在管理与监督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可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可暂停助学金的发放或者追回已发放的助学金,并取消其下一年度的评选资格:

1、提前结束学业者;

2、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3、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者;

4、平时生活中有不合理开支者;

5、有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违纪现象者;

6、有抽烟、喝酒、购买奢侈消费品等高消费行为及用奖学金请客行为;

7、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违纪现象者,先给予警告,再有其中列举违纪现象者按此条款执行。

8、从奖助学金中捐献或提取班费、活动经费及其它费用等行为。

追回的奖助学金,应按照综合量化成绩排序和评审条件依次顺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转发给新获奖的学生,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追回的奖助学金。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均不得随意改变或另立名目变相改变评定标准和奖励、补助金额,不得平均分配奖助学金,必须按照评定结果足额发放至学生本人。任何人都不得在奖助学金评审和发放过程中弄虚作假,收受学生或家长贿赂,更不得从学生奖助学金中提取班费、收取提成。凡出现提取班费或收取提成现象,无论调查结果是否为学生自愿,均视为违规或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依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院财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划拨的以上奖助经费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系、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各项奖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奖助学金真正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和家庭经济贫困的学生。

第二十四条各系、部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奖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要将国家助学金的发放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结合起来,认真核实经济困难学生经济状况,准确确定补助对象,并及时对学生进行自强、自立和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只能把国家助学金用于基本生活费开支。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各系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学生处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以前与本规定不符的相关规定和办法均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2013年9月起施行。

附件:1、《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2、《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3、《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附件1:

××学年度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学校:院系:学号:

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民族

入学时间

专业

学制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学习情况

成绩排名:/(名次/总人数)

实行综合考评排名:是□;否□

必修课门,其中及格以上门

如是,排名:/(名次/总人数)

大学期间主要获奖

情况

日期

奖项名称

颁奖单位

申请理由(200字)

请人签名(手签):

年 月 日

推荐理由

(100字)

推荐人(辅导员或班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系)

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名:

(院系公章)

年 月 日

经评审,并在校内公示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报请批准该同学获得国家奖学金。

(学校公章)

年 月 日

制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0年版

附件2: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学年―××学年)

学校:院系:专业:班级: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号

民族

入学时间

身份证号

政治面貌

经济困难认定

档次

A、一般困难 B、特别困难

联系电话

家庭户口

A、城镇 B、农村

邮政编码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总收入(元)

家庭住址

评综

情合

况测

总人数:;学习成绩排名:;综合考评排名:。

上述采用的排名排序为□按专业 □按年级 □按班级(只可勾选一种)

获奖时间 奖项名称 颁奖单位

1.

2.

3.

其中,院级奖励项;校级奖励项;校级以上奖励项。

申请理由(家庭情况、在校表现,300字以上,500字以内)

申请理由︵(家庭情况、在校表现、300字以上,500字以内)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院(系)意见

同 意

(公 章)

签名:

年 月 日

学校意见

同 意

(公 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本人

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民族

政治

面貌

入学时间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大学 学院 系 班

家庭户口

A、城镇 B、农村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月总收入

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年龄

与本人关系

工作或学习单位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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