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严格按照党章规定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中一项经常性的重要任务,也是使党保持蓬勃生机的根本保证。结合我部实际情况,为使发展党员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组部《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确保发展党员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党支部(总支)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要早选拔、早培养,从新生入学、新人员参加工作之时抓起。
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计划、按规程进行。每学年初党支部(总支)要制订发展党员规划,并报送党委组宣部。
第四条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五条党支部(总支)要制定“专人培养、定期谈话、统一要求”的工作规程,培养人每季度书面记录一次,党小组或党支部(总支)每半年考察记录一次。
第六条党委组宣部每学年组织一次业余党校党课培训,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知识系统教育与培训,时间不少于四十学时。
第七条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必须有一年以上的专人培养教育,经团组织推荐,业余党校系统培训,党支部(总支)通过党外群众广泛的民主评议,初步研究统一意见后方可确定为发展对象,并将材料报组宣部审批。
第八条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党支部(总支)报送申请人材料要齐全、完善、规范、及时。
第九条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应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总支)应及时讨论其转正问题,并将决议报组宣部,请党委研究审批。如需延长预备党员的预备期,时间为半年至一年。
第十条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党委要对有关责任者批评教育,违犯党纪的应给予必要的记律处分。